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綦江区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作废的通告
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綦江区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作废的通告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及其实施细则、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部分普通发票的通告》规定,从2024年11月1日起,重庆通用机打发票(三联平推式,规格:210mm×139.7mm)、重庆通用机打发票(一联卷式,规格:76mm×177.8mm)、重庆通用机打发票(三联平推式,医疗门诊专用,规格241mm×93.13mm)停止使用。2024年11月30日前,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上述普通发票,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。
截止2024年11月30日,以下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发票缴销手续,其应缴销未缴销的普通发票(详见附件)自2024年11月1日起作废。
特此通告。
附件:截止2024年11月30日应缴销未缴销普通发票清册
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綦江区税务局
2024年12月16日